來源: 發布日期:2023-01-31 09:57:29 訪問量:1452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可不可以沒有采購人代表?
答:首先,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評審專家組成,不一定非要有采購人代表。如規格統一、招標文件明確的貨物項目,采購人代表可以不參與評審;有些服務類項目采購需求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協商,或者是首次購買的創新性品目、重大項目,建議派代表參加。如有采購人代表參加,則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應當包括采購人代表。
雖然公開招標項目不派代表參加評審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是采購人代表的出席可以讓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更認真,減少評標過程中違法違規的情形發生。采購人代表對本單位的采購需求也更了解,有些意外情況可以由采購人代表進行確認。一般情況下,建議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一方面對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進行制約,另一方面也是采購人主體責任的落點,實現有人對采購結果負責。
對于詢價采購項目,不委派采購人代表不違反相關規定,因為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而且供應商一次報價后不得更改,所以不委派采購人代表對整體項目操作影響不大。但從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來看,采購人還是委派代表參加詢價比較好。
二、哪些項目必須委派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
答:采購需求復雜、不明確的項目應當委派采購人代表,比如需要專門為采購單位定制化開發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采購需求十分復雜,需要委派采購人代表。《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采購人應當指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參與政務信息系統采購活動的評審。這類需求復雜的項目,如果不委派采購人代表,很容易出現采購結果無法使用等問題。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雖然沒有對談判小組、磋商小組采購人員中采購人代表數量作出明確規定,但是74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競爭性談判過程中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條規定,磋商過程中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如果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項目沒有采購人代表,一旦出現實質性變動,采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三、1000萬元貨物招標評審專家7人,采購人可以出2人嗎?
答:可以。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本項目評委成員人數7人即符合規定,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評委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即5人;采購人代表不得多于評委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即2人。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四、5000多萬的保險服務項目招標,需要抽法律專家嗎?
答:不必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沒有強調要求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磋商等非招標采購項目,按照相關規定,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五、評標時,評標組長怎樣產生?
答: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六、評標委員會在評標事務中有哪些職責?
答: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根據采購之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七、評標過程中,專家臨時有事離席了,還能繼續評嗎?
答:不可以。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第十七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怎么辦?
答: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評審專家如果持不同意見不得拒簽,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九、公開招標中,評審專家突發疾病,代理機構該怎么辦?
答: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記錄評標委員會成員調整情況,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九條 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十、代理機構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需要通知所有投標人嗎?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金額為1000萬以上,評標委員會只有5名專家。中標公告發布后,供應商質疑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代理機構報監管部門同意后組織重新評標,但重新評審時沒有通知參與這個項目的投標人。重新評標后,代理機構發布了中標結果的更正公告,其中評標委員會名單有變化,但原中標結果不變。質疑供應商對這個操作又提出質疑,代理機構該怎么辦?
答:代理機構依法接收并答復即可。依據法律規定,質疑答復時,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重新評審需要通知所有投標人,但因為重新評審與所有投標人有關,所以應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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